您当前位置:首页 >>学校食品卫生工作
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重点要求
内容录入者:admin      录入时间:2008-07-07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认真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控制工作

    学校是人群高度密集,各种传染病容易传播和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容易发生的地方。各级教育部门以及各类学校,要牢固树立“健康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学校集体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将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健全学校卫生人员队伍建设,防止校园出现疫情和蔓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校医(或疫情报告人员)和乡村医生的培训,增强其疫情报告意识,提高报告质量,凡学校上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均要经当地疾控中心核实确认,确保报告信息的准确性。

    对发生在学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应积极配合当地疾控中心开展规范的流行病学调查,并严格按照病例定义标准进行病例排查,对不符合病例定义标准的给予排除,避免混杂病例。同时应及时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处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各级学校要按照《云南省查验入托入学儿童和新生预防接种证及疫苗补种实施办法》的要求,建立并执行好新生入学查验接种证制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疫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发生传染病或不明原因疾病流行时,必须按规定时间报告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并逐级上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学校在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流行事件得到控制后,要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严禁瞒报、迟报和谎报,一旦发现,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上一条: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第一次预警通知 下一条:预防学校传染病、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育资源类常用链接
Copyright © 2008 玉溪市教育局 版权所有
玉溪市教育局主办  玉溪市教育局电教馆承办
昆明易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承建并提供技术支持
你是本站第 位访客!
滇ICP备 0500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