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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医疗保险执行的相关政策主要有哪些?
内容录入者:admin      录入时间:2008-07-02

关于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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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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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退休职工的月平均退休工资申报核定,缴费率为10%,单位负担8%,个人负担2%。退休人员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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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月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缴费基数(及核定的退休工资)×4.5%,如果参加了公务员医疗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则为缴费基数×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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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报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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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参保人员在统筹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第二次以后为3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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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3.2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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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付比例由各县区确定,大多数按医院等级确定报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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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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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其中4%记入个人账户,1%用于享受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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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为职工办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额为4%,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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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险月缴费额为80元,单位缴50元,个人缴30元,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参保人累计发生医疗费在3.2万元至12万元之间的医疗费,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90%,个人自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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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检特治、门诊急救、慢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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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在门诊发生时,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在住院发生时,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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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危重病人实施门诊急救,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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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患者在发生于本病中相关的费用是,门诊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药品必须是云南省药品目录中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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