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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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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颁布部门】北京

【颁布日期】1995年09月22日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一九八一年四月七日签订的文化、教育和科学协定,中西双方于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二日在中国北京召开了第五届双边文化、教育混合委员会,同意签订下述中西两国一九九六年、一九九七年和一九九八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一、文化与艺术(1)人员交流

  1.双方互派一个由造型艺术、或音乐界、或舞蹈界的四至五名文艺工作者组成的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2.双方互派一个戏剧家(剧作家、导演、演员、美工、制作人)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3.双方鼓励本国文艺工作者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艺术节。

  4.双方互派一个博物馆学专家和文化遗产专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5.双方互派一个三人组成的作家代表团和一个三人组成的出版工作者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以加强两国文学界的相互了解。

  6.马德里贡波路坦塞大学“亚洲”研究组邀请中国某大学的一名艺术专家去该大学任教,并希望该专家能通晓汉语拼音。

  7.双方互换音乐、艺术的视听材料,以及能促进对两国文化有更好相互了解的出版物。

  (2)展览

  1.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至少互派一个绘画、雕塑和装饰美术展到对方国家展出(中方派出“中华面具展”)。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至少互换一个工艺品展。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邮票展。

  4.双方支持中国中央美术学院同西班牙的各大学美术中心将互换师生美术作品展。

  5.双方互派摄影展到对方国家展出,并互换一个随展代表团。

  (3)其它

  1.双方的国家图书馆继续保持合作,互换出版物和国家书目;互换图书存放及新技术应用的技术咨询;互换工作计划及安排;互换人员到对方国家培训或执行双方感兴趣的具体文化合作课题。

  2.双方鼓励语言教科书和文学作品的翻译工作,鼓励出版对方国家的文学名著。

  3.双方将在本国组织一次对方国家儿童的艺术活动。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在对方国家举办至少一次文化周,在该文化周举办期间,将开展本计划所提倡的尽可能多的文化活动。

  5.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组织有关亚洲或西班牙的文化艺术专题学术讲座。

  6.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鼓励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书展或有利于书籍传播的文化活动。

  二、教育(1)人员交流

  1.双方互派一个四或五人组成的教育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以研究对方国家的教育体制。

  2.双方支持两国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间的交流与合作,鼓励教师、教授或研究人员到对方国家举办专题讲座或授课。

  3.双方互派一名或两名本国语言教师到对方国家高等院校任教。

  (2)奖学金

  1.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十二名奖学金生到对方国家留学,期限为一年,其中包括学习期满后继续深造者的名额。

  2.中国国家教委每年向马德里自治大学中文班学生提供两个奖学金生名额。

  3.西班牙方面每年提供二名马德里外交学院国际关系专业的追加奖学金;中方候选者应完全符合该校的入学条件。

  (3)互换资料和出版物

  1.双方鼓励各自高等院校同对方高等院校互换资料及教育和科学类出版物,并为之提供便利。

  2.双方互换教学材料和视听材料,例如参考书、课本、教学录音带,并可为对方订阅对方特别感兴趣的期刊杂志。

  3.双方互换有关各自教育体制的信息。

  4.双方鼓励在各自国家出版对方有关文化、教育、艺术、旅游等内容的书籍及翻译作品。

  (4)其它

  1.双方将进行合作,以在马德里贡波路坦塞大学、巴塞罗纳自治大学和马德里自治大学东亚研究中心以及其它大学内设立或加强对语言和中国文化的研究。

  2.双方将为社会团体间的相互了解和经验交流提供便利,并特别重视推动妇女在教育、社会和文化领域的发展。

  三、电影、电台和电视

  1.双方推动各自国家的电台、电视和电影组织与机构同对方国家相应的组织与机构间的合作,推动双方机构继续进行业已开始的工作,并实施新的项目。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办一次对方国家的电影周。

  3.双方鼓励专家互访,相互播放节目,并推动有关文化和教育内容的纪录片的制作。

  四、体育

  1.双方鼓励两国体育组织间的相互合作。

  五、旅游

  双方将促进各自旅游机构之间的合作,特别是人员培训、互换出版物及其它有利于旅游业发展的合作。

  六、财政规定(1)人员交流

  1.双方人员(专家、教师、研究人员、官员、文艺工作者)交流,如没有其它明确规定,其访问期限最多为两周。

  2.西班牙方面负担其出访人员来华的往返旅费,中方负担西班牙来访者在华的食、宿费。

  3.中方负担其出访人员访西的往返旅费,西班牙方面负担中方访西者每人每天至少11000比塞塔的食宿费。

  4.接待方将负担来访者为完成其访问计划所必需的国内旅费。

  5.在患突发病或急诊的情况下,接待方将给予来访者以免费医疗待遇。

  (2)奖学金

  1.在没有其它规定的情况下,派出方负担其奖学金生的往返国际旅费。

  2.符合要求而被选中的留学生,享有下述福利条件:

  甲、西班牙每月给予每人至少90000比塞塔的奖学金,中方提供免费住宿和一定的生活费用。

  乙、享受同本国学生同等的待遇。

  丙、免交注册费、各类手续费、考试资格费以及其它类似费用。

  丁、对急诊及在对方国家学习期间所染疾病享有免费医疗待遇。

  (3)展览

  1.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同意派出的展览将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条款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七、通则(1)人员交流

  1.派出方应提前两个月将出访代表团或个人的出访日期、简历等提交对方制定接待方案。艺术家出访或展览出展,上述材料应至少提前四个月提交对方。

  2.在接到上款所述之资料一个月后,如同意对方来访,应提出相应的接待方案。

  3.派出方应至少提前三周将出访代表团或个人的准确行期通告对方。

  4.前几款所述之联系工作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5.根据不同情况,希望出访人员具有较好的西语、汉语或英语知识。

  6.依据各自国家的有关规定,双方将向对方国家研究人员获得档案资料提供方便。

  (2)奖学金

  双方于每年五月份之前互相提交留学生名单。

  (3)互换资料及出版物

  除非有新的不同规定,本计划所提及之资料及出版物的交换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寄费由寄出方负担。

  (4)其它

  本执行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协商而签署的其它文化、教育或科技合作计划。

  本计划于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和西班牙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西班牙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袁 学          安·洛贝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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