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文化教育合作计划
内容录入者:admin      录入时间:2008-07-01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文化教育合作计划

【颁布部门】贝尔格莱德

【颁布日期】1995年04月09日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文化教育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和促进两国之间的文化和教育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五七年六月七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九五年和一九九六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第一条

  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每年互相提供总数为十名为期十二个月的奖学金名额,用于派遣大学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

  第二条

  为促进贝尔格莱德大学语言学院的汉语教学,中方将提供:

  ——每年四名汉语及文学教师和二名正教授;

  ——每年提供一名奖学金名额,用于培养汉语班的讲师;

  ——协助每年出版一本书(手册、教课书);

  ——教材方面的帮助;

  ——技术帮助(PC计算机,汉语实验室)。

  第三条

  中方将根据需要,聘请塞尔维亚语教师到北京外国语大学任教。

  应中方要求,南方将派遣教授到北京外国语大学讲授塞语及文学。

  第四条

  双方将支持贝尔格莱德大学语言学院和北京语言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及北京师范大学等校之间进行直接合作。

  第五条

  贝尔格莱德斯拉夫语学家聚会组织者将每年邀请中国斯拉夫语学家和大学生参加研讨会。

  第六条

  双方将支持贝尔格莱德语言学院举办汉语专业培训班,邀请中国讲师授课。

  第七条

  双方将支持贝尔格莱德语言中学与北京相应的学校建立直接合作,旨在为感兴趣的学生建立一实验班讲授汉语和塞语。

  第八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下列大学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合作联系:

  ——贝尔格莱德大学和北京大学、吉林大学;

  ——波德戈里察黑山大学和上海大学;

  ——贝尔格莱德艺术大学和中央工艺美术学院;

  ——诺维萨德大学工学院和大连理工大学;

  ——诺维萨德大学农学院和河南农业大学;

  ——诺维萨德大学物理学院和上海大学物理系;

  具体合作形式将由有关大学代表直接商定。

  第九条

  双方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互换教授。交流具体事宜由上述感兴趣的部门商定。

  第十条

  双方支持在相应的学校中进行教学交流,特别是在职业教育和实用教育方面。

  第十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教育机构将双方国家的历史和文化相应内容纳入中学教学大纲进行合作,以提高学生对对方国家的兴趣。

  第十二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探讨签订互相承认大学学历和文凭的协议的可能性。

  二、文化艺术

  第十三条

  双方将支持文化工作者和创作者在各方面进行交流。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各派一个五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代表团和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文化部代表团进行互访,为期一周。

  双方将在一九九六年互换一个五人文化工作者代表团,为期一周。

  第十四条

  双方将支持互相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文化活动,互派艺术家和艺术团访问,以及互办艺术展览。

  中方将于一九九五年接待包括声乐独唱家在内的三十人组成的南斯拉夫艺术团的访问演出。

  南方将于一九九六年接待一个三十人的中国艺术团的访问演出。

  南方将于一九九五年接待一个二十人以内的中国木偶艺术团的访问演出。

  双方将在一九九六年互换一个造型艺术展或工艺展。

  第十五条

  南方邀请中国艺术家和艺术团参加以下活动:

  ——贝尔格莱德国际戏剧节;

  ——贝尔格莱德音乐节;

  ——贝尔格莱德国际青年音乐比赛;

  ——阿兰捷洛瓦茨“大理石与声音”创作和文艺观摩活动;

  ——巴尔夏季艺术节;

  ——科托尔儿童艺术节;

  ——苏博蒂察国际儿童艺术节。

  中方将研究参加上述活动的可能性,并邀请南斯拉夫艺术家和艺术团参加在中国举办的类似活动。

  第十六条

  双方支持中国演出公司和南斯拉夫演出公司之间建立直接合作。

  第十七条

  双方支持中南两国的各艺术家协会建立直接联系,交换资料并相互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性艺术活动。

  第十八条

  双方支持中南两国美术家协会建立直接联系,双方于一九九六年互派三人左右的美术家代表团,并举办六十件展品左右的综合展览。

  南方邀请一名中国雕塑家参加在达尼洛夫市举办的美术创作活动。中方将研究其可能性。

  第十九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南两国作家协会将交换一个四人的作家考察团,为期十二天。

  第二十条

  双方支持中国国家图书馆和塞尔维亚人民图书馆、塞尔维亚马蒂察图书馆、策提涅“久尔杰·茨尔诺耶维奇”中央人民图书馆继续发展直接合作关系,在此范围内交换图书和出版物。

  第二十一条

  根据南方建议,中国将考虑在北京和其它城市举办一次综合性的介绍塞尔维亚共和国当代文化创作成果活动(文化日或文化周)的可能性。

  第二十二条

  双方支持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与南斯拉夫图书出版联合会之间直接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派三至四人出版工作者代表团进行互访,为期十天。

  在此合作范围内,支持两国出版社就翻译和出版中国和南斯拉夫文学优秀作品进行联系和直接商谈。

  第二十三条

  双方支持两国出版社互相参加在北京和贝尔格莱德举办的国际书展。

  第二十四条

  双方支持中国版权局和南斯拉夫版权局、塞尔维亚版权局按照有关国际惯例对两国创作者在文学、戏剧和其它艺术领域实施版权保护进行合作。

  第二十五条

  双方支持两国相应机构在达成一致计划的基础上交换考古学家、博物馆专家和文物保护专家。

  第二十六条

  双方支持中国国家档案局和南斯拉夫档案局继续进行直接合作。

  中国国家档案局邀请南斯拉夫档案局代表在参加一九九六年九月于北京举行的第十三届国际档案大会期间访问中国国家档案局。

  三、广播、电影、电视

  第二十七条

  双方支持两国广播电视台开展直接业务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八条

  双方支持互办一次中国和南斯拉夫电影日或电影周。

  两国国际电影艺术节组织者将邀请对方国家参加电影艺术节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双方支持中国电影资料馆和南斯拉夫电影资料馆为互换影片和举办电影活动进行直接合作。

  四、科学

  第三十条

  双方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南斯拉夫科学艺术院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

  五、体育

  第三十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体育机构在体育领域里进行合作,具体交流和合作项目由两国各有关体育部门商定。

  六、友好城市

  第三十二条

  双方将积极推动和促进两国城市间的交往与合作,以便两国相互感兴趣的城市开展直接交往并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七、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计划第一至第六章所列项目由两国的主管机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在执行本计划内的交流项目时,双方将遵循以下规定:

  1.派遣方应在派出团组或个人前两个月通知接待方以下情况:个人简历、掌握外语情况、访问要求和抵达日期;

  2.接待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派遣方作出答复;

  3.派遣方在接到对方同意接待的通知后,应至迟在被派人员抵达前二十天将确切的抵达日期、地点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4.派遣方至迟在每年四月一日前将留学人员材料交接受方;接受方至迟在每年七月一日前将留学人员的安排结果通知派遣方;

  5.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学习期限按接受国学制规定安排,进修人员的期限为一年;

  6.邀请方至迟在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派遣方提出下一学年聘请教师(教授)的具体要求,派遣方至迟在每年五月十日前将选派教师(教授)人选建议,及其必要的材料交邀请方。邀请方至迟在每年七月一日前将有关结果通知对方。

  八、财务条款

  第三十五条

  互派人员和代表团按以下规定:

  1.派遣方负担至对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住宿、膳食、与访问日程有关的国内交通费、必要的紧急医疗费和零用费(两国教育部门互派的人员及代表团,接待方不发给零用费)。

  第三十六条

  互派艺术团组按以下规定:

  1.派遣方负担艺术团成员的国际旅费和道具、服装及乐器的国际运费;

  2.接待方负担食宿、零用费、国内交通、发生急病时的医疗和演出组织费(包括演出时的点心、饮料、翻译、国内道具、服装和乐器的运费)。

  第三十七条

  互派展览的费用按以下规定:

  1.送展方负担将展品送至对方首都的往返国际运费及保险费;

  2.接受方负担展品的国内运费、展览举办费、宣传费、印制目录和广告等费;

  3.如发生展品破损,接展方应向送展方提供有关破损的全部资料,以便送展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4.未经送展方同意,接展方不得修复破损展品;

  5.接展方应对展品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安全措施;

  6.随展人员的待遇按本计划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互派奖学金生和进修生按以下规定办理: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受方提供:

  ——用作生活费的每月奖学金;

  ——学费或进修费,包括补习语言培训班费;

  ——医疗保健费,符合教学或进修大纲的国内交通费。

  第三十九条

  互换教授和语言教师按以下规定办理:

  1.派遣方负担教师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旅费;接受方负担从首都至工作地点的往返旅费;

  2.对任期一至六个月的教授,接受方负担逗留费(食宿、国内交通费)、医疗保健费,并根据各自规定提供每月零用补助;

  3.对任期一年以上的教授——教师,接受方提供:

  ——按各自规定发放月工资;

  ——带家具的住房或住房专用津贴;

  ——因公市内交通费;

  ——医疗保健费。

  九、结束语

  第四十条

  本计划自双方按各自法律程序批准之日起生效。本计划自签订之日起临时实施。

  本计划于一九九五年四月九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塞尔维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弗拉迪斯拉夫·约万诺维奇

    (签 字)          (签 字)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教育文化合作计划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1997年至1999年文化教育合作计划
教育资源类常用链接
Copyright © 2008 玉溪市教育局 版权所有
玉溪市教育局主办  玉溪市教育局电教馆承办
昆明易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承建并提供技术支持
你是本站第 位访客!
滇ICP备 0500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