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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在摩洛哥建设一个综合体育设施的合作协定
内容录入者:admin      录入时间:2008-07-01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在摩洛哥建设一个综合体育设施的合作协定

【颁布部门】北京

【颁布日期】1975年03月18日

【实施日期】1975年03月18日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在摩洛哥建设一个综合体育设施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摩洛哥王国政府在拉巴特建设一个综合体育设施,包括:

  一个设有田径跑道和足球场的体育场,规模为六万人座。

  一个体育馆,规模为八千人座。

  建设顺序是先建场,后建馆。

  第 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上述项目建设期间,即自双方同意本项目的设计方案之日起的五年内,向摩洛哥王国政府提供一项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专项贷款。

  贷款金额将在双方同意的设计方案基础上加以确定,并换文确认。该换文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直至本项目建成,此项贷款将以人民币记账。

  第 三 条

  上述贷款的一部分将用于中国政府为实施本项目所提供的成套设备和摩洛哥王国不能解决的材料。

  上述贷款的另一部分将由中国政府提供一般商品以其货款支付当地费用和由中国政府提供的技术援助的有关费用。有关当地费用的支付和管理办法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综合体育设施工程结束后,向摩洛哥提供以人民币记账的贷款总金额以何种货币记账,双方将另行换文确认。折算时根据本协定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 四 条

  上述贷款将由摩洛哥王国政府自上述项目竣工之日后的第六年开始,在十年内分期分批以两国政府同意的摩洛哥商品偿还。每年偿还上述贷款的十分之一。

  偿还的具体日期,双方另行换文规定。该换文即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偿还期可以延长。

  第 五 条

  中国政府提供的上述设备、材料和一般商品,按国际市场价格计价。

  摩洛哥政府偿还的商品,按国际市场价格计价。

  第 六 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所定项目的具体事宜,如:项目名称、建设地址、规模、技术标准、双方分工和费用结算等;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摩洛哥工作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 七 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摩洛哥银行将商定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账务处理细则。中国人民币(元)和摩洛哥地拉姆之间的汇价每天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摩洛哥银行根据人民币(元)和地拉姆同双方同意的其他第三国货币的兑换关系套算出来。

  第 八 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摩洛哥王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乔 冠 华      艾哈迈德·拉腊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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