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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内容录入者:admin       录入时间:2008-07-02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颁布部门】国家教委 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5年09月12日

【实施日期】1985年09月12日

【正  文】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为了加强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中等专业学校”)的建设,切实保证教学和各项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培养合格的中等专业人才,根据中央有关精简机构,紧缩编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指示精神,必须加强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管理。为此,特制定本标准(试行)。

  一、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如下页表。

  说明:

  (一)“学校规模”(在校学生人数)系指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教育事业计划统一招生的学生人数计算,不包括其它学生人数。

  (二)凡学校规模为640人、960人、1280人、1600人的,按表列编制比例计算。规模不到640人的,仍按640人规模的比例计算。规模超过1600人的,仍按1600人规模的比例计算。其它规模的学校,按直线插入法计算。其公式为: 

 -----------------------------------

    |  学校规模  |  教职工合计   |   专任教师

 科 类|        |----------|-----------

    |(在校学生人数)| 与学生比 |人 数| 与学生比 |人 数

 ---|--------|------|---|------|----

  工 |   640  |1∶4   |160|1∶8   | 80

  、 |        |      |   |      |

  农 |   960  |1∶4.25|226|1∶8.5 |113

  林 |        |      |   |      |

  、 |  1280  |1∶4.5 |284|1∶9   |142

  医 |        |      |   |      |

  药 |  1600  |1∶4.8 |333|1∶9.5 |168

 ---|--------|------|---|------|----

  财 |   640  |1∶4.5 |142|1∶9   | 71

    |   960  |1∶4.8 |200|1∶9.5 |101

    |  1280  |1∶5.2 |246|1∶10  |128

  经 |  1600  |1∶5.5 |291|1∶10.5|152

 -----------------------------------

        K-K下         ①

   R=R下+-----·(R上-R下)

        K上-K下

   ①R:应有编制人数;K:学校规模。

    K上、K下:分别指K在编制标准表中所列规模区间两端的标准规模。

    R上、R下:分别指R在编制标准表中所列编制区间两端的标准编制人数。 

 

  例:某医药类学校规模为800人,则教职工人数为: 

         800-640

   R=160+-------·(226-160)=193人

         960-640 

 

  (三)财经类学校设有工科类专业的,该专业的人员编制,可按工科类编制标准确定。

  (四)“教职工”包括下列各类人员:(1)专任教师。系指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以从事教学工作为主兼作党、政工作的人员);(2)实验技术人员和图书资料人员;(3)行政人员。系指党、政、工、团专职工作人员及在各职能机构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4)工勤人员。系指从事后勤工作的技术工人、炊事员和勤杂工等。

  二、学校在具体安排人员时,在不超过编制总额的前提下,对专任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图书资料人员应根据需要和规定的比例予以保证。对行政人员和工勤人员应严格掌握,两类人员之和不得超过教职工总数的35%。

  三、中等专业学校各级领导班子的人数,可根据学校规模分别确定:校长、副校长2至3人,包括党委(总支部)正、副书记在内共3至5人;每个科、室的科长、主任1人,特殊情况可配备副职1人。

  四、列为全国重点的中等专业学校以及专业设置在6个以上的中等专业学校,可另外增加编制10%左右。所增人员中的60%以上用于充实专任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图书资料人员。

  五、中等专业学校承担职工中专、干部中专班和其它教学、科研任务,属于长期任务的,应由下达任务的部门会同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批编制。

  六、中等专业学校的附属机构(如校办实习工厂、农场、林场、药厂、医院等)人员,应单独计算编制。一般以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5%为宜。如同时承担生产任务,需要另外增加人员时,人数单独计算,自负盈亏,其工资应从生产收入中开支。

  七、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因长期患病,短期(1年以内)难以恢复健康参加工作,但又不具备退职、退休条件的,可以列为编外。

  八、本编制标准是根据多数学校的情况制定的。凡各方面条件较好或走读(包括设有走读班)学校,应本着精简的原则,力争做到低于这个标准,尽量减少人员。凡情况特殊,如学校地处远郊区,远离生活物品供应点,或地处高寒地区,可适当增加编制,一般不超过编制总额的10%。使用两种语言教学和管理的少数民族学校,其编制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编制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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