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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几点意见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1987年06月17日
【实施日期】1987年06月17日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共青团
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7年6月17日)
国家教委、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已经国务
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具体情况,认真执行。
几年来,各地举办的工读学校,在教育、挽救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
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应该看到,只要社会上还存在着资本主
义腐朽思想的侵蚀和青少年犯罪现象,工读学校这种特殊的教育形式就是必要的。
各地人民政府要把办好工读学校视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切实
抓好。
接到本通知后,《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
的试行方案的通知》(国发〔1981〕60号)即行废止。
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
工读学校是教育、挽救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的学校,在今后相当长
的时期内是不可缺少的。各地特别是大中城市教育部门应该在地方党委、人民政府
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从实际出发,采取积极措施,举办和办好工读学校,
加强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的教育、挽救工作。现就办好工读学校的有
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读学校的性质、任务和办学指导思想
工读学校是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进行特殊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
是普通教育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教育形式。
要逐步创造条件,把这类学校办成职业技术教育性质的学校。
工读学校的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把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教
育、挽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并掌握一定生产劳动技术和职业技
能的社会主义公民。
工读学校要坚持“立足教育,挽救孩子,科学育人,造就人才”的指导思想,
要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能歧视、厌弃他们。
二、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
工读学校必须以转变学生的思想为首要任务,要把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学校的
各项具体工作中去。每个教职工都负有教育学生的责任。
要紧密结合学生思想实际,切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社会
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和理想、前途、人生观教育。认真贯彻学生守则,帮助学生明
辨是非,认识并改正错误,树立上进的思想,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成为对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役有用的人。
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深入了解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随时掌握他们的
思想动态和心理特点,做艰苦、细致的思想转化工作。对学生要热情关怀,严格要
求,启发诱导,耐心教育。要注意调动学生的积极因素,表扬和鼓励先进。防止简
单粗暴,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坦白交代了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从宽或免予处
理;揭发检举了坏人坏事,应当给予鼓励和保护。
要根据工读学生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把思想品德教育寓于各项集体
活动之中,逐步建立起有正确舆论、良好作风和共同奋斗目标的集体。
要建立严格的科学管理制度。工读学校的学生应当集中食宿,集中管理。对学
生要提出严格的要求,组织学生过有纪律的生活。要区别学生的不同情况,分层次
地进行管理教育。对极少数经反复教育仍不服从管理继续犯罪的学生,应当依法送
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工读学校应实行男、女生分别编班或男、女生分别建校。每班配备一至二名得
力的班主任。女生班要配备女教师担任班主任。
工读学校应建立学生会、班委会等群众组织,也可以建立共青团组织,并充分
发挥他们的作用。对于确有转变,具备共青团员条件的学生,应发展为团员。
三、教学工作
提高工读学校学生的文化科学知识水平,是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也是促
使学生明辨是非、转变思想的重要途径。各校要搞好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使学生逐步达到九年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
工读学校的学习年限,根据学生原有文化程度和接受教育的表现,一般可确定
为二至三年。
工读学校主要开设思想政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体育、音乐、美术和
职业技术教育等课程,以及生理卫生常识等讲座。其它课程可从实际出发酌情开设。
每周授课时数不得少于二十四课时。
思想政治课以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为主。文化课根据学生的实际程度制定教学
计划和进度,选用普通中学的教材或自编教材和补充教材。语文、数学等主要课程
应该达到初中(含初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水平。对于少数文化程度较高的学生,
根据其实际文化水平编班上课。要有计划地开设职业技术教育课程。
四、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
工读学校的思想、文化教育,一定要同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办学形式因地因
校制宜。可以办职业技术教育班,也可以办职业技术教育分部,还可以有其它形式。
要把工读学校的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地方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发展的统一规划。
要组织学生定期参加生产劳动,并将生产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学校要办好校办工厂、农场或服务行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和职业技术训练场
所。每周参加劳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小时,劳动强度要适当。要切实注意安全,对
女学生和年幼体弱的学生应当给予必要的照顾。这样有利于学生改造思想,培养劳
动观点,养成劳动习惯,并掌握一门生产劳动技术或职业技能,为毕业后就业打下
基础。
校办工厂、农场等校办企业勤工俭学的纯收入,除扩大再生产外,主要用于改
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参加劳动期间的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计委、经委、财政、税收等部门,帮助工读学校开办并办
好校办工厂、农场等企业,从多方面予以扶植,解决好供、产、销问题。有关工读
学校校办工厂、农场等企业征税的优惠问题,按现行的税收规定执行。已经办起来
的校办工厂、农场等企业各地不得任意收并。
五、工读学校的招生
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
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包括
那些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流浪在社会上的十七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工读学生
入学须经当地区、县教育局和公安局共同审批。学校和街道要共同做好家长及学生
的思想工作。经过审批应当入工读学校学习而拒不报到的,或报到后又中途擅自逃
离的,公安部门要积极帮助学校使他们入学。
工读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费用由其家长负担,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
助学金。工读学校实行助学金的具体办法,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
财政等主管部门制订。工读学校招收的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孤儿,原由民政
部门供养和发给社会救济费的,仍由民政部门负责发给。
六、工读学校学生的出路
凡在学校坚持学习,能接受教育,改正错误,遵纪守法,文化、职业技术课考
试、考核合格者,应当准予结业。达到初中毕业程度的工读学生由原校或所在学校
发给初中毕业证书或初等职业技术训练合格证书,以原所在普通中学或工读学校设
立的职业技术学校名义毕业。
工读学校学生毕业后,可以升学、参军或劳动就业,不得歧视他们。学习成绩
好的结业生经教育部门批准,允许回普通中学继续学习。职业班毕业的学生经考核
合格就业的,应当根据所受职业技术教育的程度给予同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待遇。
当地人民政府要重视工读学校毕业生的安置问题,劳动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
认真解决他们的就业出路问题,对符合条件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学生,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发给营业执照。
工读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由班主任和学校写出评语,毕业或结业时随同
本人转走;其所犯错误的档案材料由原工读学校保存。
七、教师队伍
工读学校的教师必须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工读教育,
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够
胜任工读教育工作。各地教育部门要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工读学校的师资来源。要认
真选调具备条件的中学教师、师范院校应届毕业生到工读学校工作,并要有计划地
配备一定数量的优秀教师作为骨干。对于因道德品质问题不适宜从事工读教育的教
师要坚决调离。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心理、政教等专业,应当承担定向培养和培训
工读学校师资的任务。各地要有计划地对在职的工读学校教师和干部进行培训,请
有经验的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法学专家讲课,并交流办学经验。
要大力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
努力建设一个具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团结一致、朝气蓬勃、带领学生前进的教师队
伍。
对工读学校校长、教师和职工(包括公安部门派到工读学校工作的人员),应
当分别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商同劳动、
财政部门,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提出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发班主任津贴。其它待遇和普通中
学一样对待。考虑到工读教育的特点,要切实解决好工读学校教职工的住房、两地
分居、子女升学和就业等问题。教职工的业务考核和职称评定,要考虑工读教育的
特点。评模选优时应当有工读学校的名额。对在教育、挽救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
学生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职工,应当大力表彰,予以奖励。对于从事工读教育年
限比较长的优秀教职工,在退休时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八、领导管理
工读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要有一位领导干部分管工读教育,并逐步建立由公
安、司法、教育、共青团、妇联、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读学校校长组
成的工读学校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要认真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和协调各有
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落实办好工读学校的各项措施。
工读学校的日常工作由所在地教育部门领导管理,公安部门和共青团要大力协
助。教育部门负责调配工读学校的领导班子和教师,领导日常的教育、教学和行政
业务。根据需要,公安部门可以选派一名符合条件的干部参加学校的领导工作,并
可选派少数公安干警到工读学校,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调查核实案件,协助进行法
制教育等工作。派到工读学校工作的公安干警,其人事、工资关系及在原部门各项
待遇不变。
凡学生人数达到一百人以上的工读学校,应按完全中学对待;由于办学条件限
制,虽不足百人,但不少于六十人的工读学校,在教育、挽救青少年工作中发挥了
较大作用,确有成绩的,也可按完全中学对待。办学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工读学
校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点中学对待。
各地教育部门要选派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懂得教学业务
和教育规律,并具有一定教育工作经验的干部担任工读学校的校长。工读学校校长
由当地教育部门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任命,副校长由校长提名并提请当地教育部门任
命。工读学校领导班子和骨干力量要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原因不要轻易变动。
社会各界应当重视、关心和支持工读学校的工作。尤其是共青团、工会、妇联、
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要共同配合做好家长的工作,搞好校外管理和教育;宣
传、文化、经济、财政、劳动、商业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九、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工读学校的规模一般不少于一百人,每个教学班以二十五人左右为宜。
工读学校一般设教导处、总务处、办公室。规模较大的学校,可设生产处,负
责管理校办工厂、农场和服务行业。要注意精简机构,充实第一线的教学人员。
教师编制可高于普通中学,每个教学班一般不少于四人。职工编制,各地可从
实际出发确定。
十、经费
开办工读学校所需的基建投资和事业费(包括工读学校办职业技术班的开办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分别纳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教
育事业费预算,开支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对工
读学校所需要的特殊教育经费,如工作人员津贴、学生助学金、职业技术教育经费
以及生活设备方面的必须开支,要统筹安排,予以保证。
十一、教育科学研究
对违法和轻微犯罪学生的教育,是当前中学生思想教育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进
一步研究工读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规律,总结各地工读学校教育、挽救工作的经
验,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工读学校应当紧密结合教育、挽救违法和轻微犯罪学生的
实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同时,建立全国性的工读教育研究组织,有计划地开展
工读教育的科研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