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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文化教育交流计划
内容录入者:admin       录入时间:2008-07-01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文化教育交流计划

【颁布部门】地拉那

【颁布日期】1991年09月17日

【实施日期】1991年09月17日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文化教育交流计划


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加深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以及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方面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特签订本计划。

  第一章 教 育

  第 一 条

  双方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在交换教学出版物、教学大纲及其他信息性资料方面建立联系,并进行合作。

  第 二 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的需要互聘语言文学教师,在接受国有关学校教授语言和文学。具体细节另商。

  第 三 条

  双方每年互换二至三个奖学金名额,用以派遣留学人员从事语言及其他专业的学习和进修。具体细节每年另商。

  第 四 条

  双方鼓励两国学者应邀到对方国家讲学,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及交流教学和科研经验。具体人数和时间另行商定。

  第 五 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换一个四人的教育代表团,考察教育现状,交流教育、教学经验,为期一至二周。

  第二章 文化 艺术

  第 六 条

  双方支持两国作家和艺术家组织间的合作,促进文学艺术作品的交流。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交换作家、作曲家和画家各一名,为期各十四天。

  第 七 条

  双方促进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各种文学作品。为此,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派一个三人出版代表团,为期十四天。

  第 八 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交换一个艺术展览,可派二名随展人员,逗留期为十四天。

  第 九 条

  一九九一年,中方派出由十二人组成的音乐家小组访阿,为期十四天。

  第 十 条

  一九九二年,阿方派出十二人以内的小型古典乐队访华,为期十四天。

  第十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在对方首都互相举办电影日活动。在电影日活动举办期间,双方交换两名电影艺术家,为期十四天。

  第十二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中国电影家协会派二名电影工作者参加阿尔巴尼亚电影节,为期十四天。

  第十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中方派出杂技专家帮助地拉那杂技团排练一场演出。中方接待三名阿尔巴尼亚杂技专家来华进修。专家具体人数及其经济条件将另行商定。

  第十四条

  双方支持两国国家图书馆之间的合作关系。为此,双方将交换图书、期刊及对方感兴趣的出版物复印件。

  第三章 广播 电视 新闻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交换专家和专业人员参加对方国家组织的电视纪录片和电视艺术片汇演,为期十四天。具体事宜将另行商定。

  第十六条

  双方根据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合作协定》,开展广播电视领域的合作。

  第十七条

  双方支持两国通讯社之间的直接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至二名访问记者,为期十至十四天。

  第四章 卫 生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在卫生领域内的合作与交流。

  第五章 通 则

  第十九条

  互换代表团的规格及落实本计划的有关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条

  根据本计划,派出方至迟应在派出前二个月将所派人员或代表团的有关情况、逗留时间、访问要求及所掌握的外语通知接待方,并在一个月前将其准确的抵达日期、地点及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第二十一条

  派出方至迟在每年四月一日前将留学人员的名单和材料交接受方;接受方至迟应在四月一日前将留学人员的安排结果通知派出方。

  留学人员在开始专业学习之前必须掌握接受国语言,接受国应为此提供条件。语言学习时间不计算在专业学习时间之内。

  第二十二条

  派出方至迟应在派出前两个月向接待方提供艺术团组的访演计划和宣传材料。

  第二十三条

  送展方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三个月向接受方提供筹备展览所必需的资料,在开幕前两个月提供必要的英文资料,以供准备展览目录用。

  第二十四条

  除本计划提出的项目外,双方还可根据需要与兴趣,建议增加其他项目,待另一方同意后,即可成为本计划的组成部分。

  签约的任何一方提出的有关修改本计划的建议,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第六章 财务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计划互派人员或团组的国际旅费由派出方负担,接待方承担其逗留期间的食、宿、国内交通、翻译配备及紧急医疗等费用。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有关规定发给零用费。

  第二十六条

  派出方负担留学人员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受方负担其由首都到达学习地点的往返旅费。双方按各自国家的现行规定和标准提供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派出方负担教师本人及其配偶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受方负担其从首都到达工作地点的往返旅费,并根据教师的职称、学位、学术和教学水平支付月工资,免费提供相应的住房,并负担暖气、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并按接受国的有关规定提供免费医疗。

  第二十八条

  互派教育代表团的费用,按本计划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送展方负担展品运至接受国首都的往返国际运输费及保险费。接受方负担展品的国内运输费及保证展出所必需的组织、宣传和技术费用,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原物不受损坏。随展人员的待遇按本计划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章 最后规定

  第三十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七日在地拉那签字,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阿尔巴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运甲         恰巴耶夫·焦库塔依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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