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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体育联合会关于体育合作的会谈纪要
内容录入者:admin       录入时间:2008-07-01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体育联合会关于体育合作的会谈纪要

【颁布部门】北京

【颁布日期】1978年03月05日

【实施日期】1978年03月05日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体育联合会关于体育合作的会谈纪要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王猛的邀请,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体育联合会主席雅可福列夫斯基,于一九七八年三月三日至八日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访问期间,双方就中南体育合作问题举行了会谈,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认为,发展中南两国的体育合作和交流符合两国人民和体育工作者的共同愿望,有利于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团结和推动两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双方将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体育组织间的友谊和友好合作而共同努力。

  二、南方认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代表中国人民。南方坚决继续支持在国际体育组织中驱逐台湾蒋帮代表,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有国际组织中的合法席位。

  中方赞扬南方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贯的积极的支持,衷心感谢南方在体育交往活动中给予中国的热情帮助。

  双方主张在国际体育组织中大小国家一律平等,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双方表示,将在国际体育组织中进一步积极合作。

  三、为发展中、南两国体育交流和在国际体育组织中的友好合作,并推动中、南两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提高,双方将进行如下合作:

  1.双方体育团(队)每年互访三次,如需增减,可另行商定。

  2.双方将在交换体育专家、技术资料、电影等方面进行合作。

  3.双方将在国际体育合作中,就国际体育组织的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

  4.双方将赞助体育报纸、杂志的合作和交换体育记者。

  5.双方体育交往经费按下列原则计算:

  (1)由派出国承担两国首都(北京、贝尔格莱德)间的往返旅费,邀请国承担逗留期间的费用(食、宿、交通费)、因病因伤的医疗费和零用费。

  (2)双方受国际体育联合会委托举办的活动,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双方将通过信件或派代表团商定每年的具体合作项目。

  本纪要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纪要于一九七八年三月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塞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样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体育运动委员会       体 育 联 合 会

      主   任          主   席

      王   猛         雅可福列夫斯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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