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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和塞舌尔共和国教育和新闻部交换电视节目议定书
【颁布部门】北京
【颁布日期】1983年09月22日
【实施日期】1983年09月22日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和塞舌尔共和国教育和新闻部交换电视节目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和塞舌尔共和国教育和新闻部,为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双方同意两国的电视台免费交换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人民生活、体育和文艺等方面的电视节目。这种交换每年进行二至三次,所交换节目约二百分钟。节目需附有英文字幕或英文书面介绍。
第 二 条
交换节目所需要的运输和制作费用由提供一方支付。
第 三 条
接受一方,可自由选用交换节目,但不得改变节目原意。接受一方在没有得到提供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节目转交给第三者播用,或做其他用途。
第 四 条
双方同意加强两国电视台间的业务联系,交流经验,并相互通报使用对方节目的情况和反应。
第 五 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果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三个月前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 塞舌尔共和国教育和新闻部
代 部 长 部 长
谢 文 清 詹姆斯·米歇尔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