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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锡(兰)关于中国向锡兰派遣教师的换文
内容录入者:admin       录入时间:2008-07-01

【时 效 性】失效

【法规名称】中锡(兰)关于中国向锡兰派遣教师的换文

【颁布部门】科伦坡

【颁布日期】1972年05月19日

【实施日期】1972年05月01日

【失效日期】1974年04月30日

【正  文】

中锡(兰)关于中国向锡兰派遣教师的换文


(一)我 方 去 文

  计划就业部常任秘书希·奥·德席尔瓦·古纳塞克拉博士: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锡兰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一名中文讲师在维迪兰卡拉大学中文班任教。工作期限为两年,即自一九七二年五月一日至一九七四年四月三十日。需要时经过两国政府商谈后可延长其工作期限。

  该讲师在锡兰工作期间的生活费、零用费、交通费、医疗费和往返两国之间的旅费由中国政府负担。锡兰政府负责提供办公室和其他工作便利条件。

  锡兰政府将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保证该讲师的安全,并负担该讲师应缴纳的一切税款。

  该讲师享受中国政府和锡兰政府规定的假日,并每工作满十一个月,享受一个月休假。

  上述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您的复函即作为中、锡两国政府的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锡兰特命全权大使

                马 子 卿

                 (签字)

               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九日于科伦坡 

  (二)对 方 来 文

  科伦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锡兰特命全权大使马子卿先生阁下:阁下:

  我荣幸地收悉您今日的来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确认您的来函正确地叙述了锡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该问题所达成的一致意见。

  借此机会谨向阁下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计划就业部常任秘书

             希·奥·德席尔瓦·古纳塞克拉

                  (签字)

              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九日于科伦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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