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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内容录入者:admin       录入时间:2008-07-01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颁布部门】莫斯科

【颁布日期】1995年06月26日

【实施日期】1996年06月26日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促进两国在教育领域交流与合作的愿望,就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 一 条

  俄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中等学校颁发的高中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报考俄罗斯的高等院校。

  第 二 条

  俄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及所具专业水平在俄罗斯联邦从事职业活动或报考俄联邦的高等院校。

  第 三 条

  俄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持此类证书者,可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及所具专业水平在俄联邦从事职业活动、进修、继续学习和攻读学位。

  第 四 条

  中方承认在俄罗斯联邦颁发的(完全)普通中等教育毕业证书,该证书持有者有资格报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高等院校。

  第 五 条

  中方承认在俄罗斯联邦颁发的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该证书持有者有资格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及所具专业水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职业活动或报考高等院校。

  第 六 条

  中方承认在俄罗斯联邦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持此类证书者,有资格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方向或专业、学位或所具专业水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职业活动、进修、继续学习和攻读学位。

  第 七 条

  本协议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教育机构颁发的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颁发的国家样式的学历、学位证书。

  第 八 条

  为实施本协议,双方将互换上述学历、学位证书的样本及有关教育机构的名册。

  第 九 条

  本协议所规定的对学历证书的承认将保证所述证书的持有者在两国境内进行职业活动、进一步深造时享有同等权利,但不能解除其在双方国家境内报考教育机构、申请学位或从事职业活动时对证书持有者的其它一般性要求(关于持有相应学历证书的条件除外)。

  第 十 条

  双方将互相通报各自教育体制改革,以及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名称和条件方面的变化,并将努力对本协议进行进一步补充和详细规定。

  第 十一 条

  本协议不触及每一缔约方与第三国、地区性国家集团和国际组织签订的仍有效力的条约、议定书、协议和公约。

  第 十二 条

  1.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缔约一方要终止本协议,需提前六个月以正式照会形式通知对方。

  2.当本协议终止时,其条款继续适用于在协议终止前颁发的上述各款所提及的证书以及在协议终止前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俄罗斯联邦学习和申请学位者。其获得的学历证书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予以承认。

  本协议于1995年6月26日在莫斯科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戴秉国               茹拉科夫斯基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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