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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和荷兰教育科学部科学合作备忘录
内容录入者:admin       录入时间:2008-07-01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国科学院和荷兰教育科学部科学合作备忘录

【颁布部门】北京

【颁布日期】1980年08月01日

【实施日期】1980年08月01日

  中国科学院副院长钱三强与荷兰教育科学大臣派斯博士于一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就各自管辖的科研机构之间进行科学交流的可能性问题进行了讨论,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科学交流和合作,并达成协议如下:

  本备忘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同荷兰王国教育科学部签订的备忘录一起成为中国与荷兰教育和科学交流的内容。

  这些交流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荷兰王国将要签订的文化协定的范围。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一方,荷兰王国教育科学部和荷兰皇家文理科学院为另一方,将共同组成联合委员会,以便讨论每两年的双方具体交流和研究项目,然后由双方签字单位共同决定。

  以下确定的交流数额数除本备忘录另行规定以外,均为一九八一年和一九八二年的交流数。

  本备忘录拟交流的学者和研究人员的类别在附件一内予以说明。

  一、互派学者进行讲学。(见附件一:二)

  派出方负担往返两国首都之间的旅费,接待方负担在本国的食、宿、交通和意外疾病医疗等费用。自一九八○年至一九八一年交流年度(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为交流年度)开始,每一方每年至多派出五名。每年四月一日双方交换互派学者的名单,然后由双方协商选定。若遇紧急事例,双方可以临时协商确定。各方应根据附件二向另一方提供拟派人员的情况。各方应在收到建议后二个月内作出答复。派遣方在启程前三星期将出发日期、航班等通知接待方。

  二、互派研究学者和研究人员进行短期或较长时期的访问、考察和研究工作。(见附件一:三)

  自一九八○年至一九八一年交流年度(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为交流年度)开始,每年每方派出数额不超过十二人月,分别在接待方管辖的科研单位或接待方同意安排的其它单位从事访问、考察和研究工作。有关费用安排和具体程序参照第一条款。

  三、双方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共同研究。

  双方同意在某些共同感兴趣的科学领域内开展共同研究。其目的是在双方管辖的科研机构的某些研究小组中合作开展共同感兴趣的课题研究。

  为了促进以上的科学合作,荷兰教育科学部决定自一九八○年起五年内拨至多一百二十万荷兰盾的研究经费,中国科学院对双方同意共同开展的研究项目的必要经费将给予保证。

  为使共同研究项目的工作进行顺利,双方认为有必要将一九八○年至一九八一年交流年度确定为一探索性阶段。在此期间,部份经费可用于交换学者在广泛科学领域中某专业方面进行探索性访问。其费用安排参照第一条款。但需明确其目的和访问类别的区别。在此探索阶段中,合作研究的领域为:药物学、神经生理、水利、环境保护、植物学、海洋学、地学、能源研究、中、高能物理、天文学和工业自动化。但有关共同研究项目的具体课题、经费、时间和参加人数等问题,须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在一九八一年进行交流的过程中,双方将对这探索性阶段的进展情况予以评价并商讨今后的发展计划。

  四、互派博士候选人。(见附件一:一)

  原则上同意互派博士候选人,派出方负担除学费以外的一切费用。从一九八○年至一九八一年学年开始,每一方每年将尽可能派出五名。具体程序参照第一条款。

  五、交换科技资料和学术刊物。

  双方将就以上合作的科学研究领域组织各研究单位之间进行科技资料的交换并应侧重科学期刊、各研究所图书馆的资料和数据贮存系统方面的资料的交换。

  六、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在期满六个月前,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则本备忘录将自动延长二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备忘录经双方协商可予修改。

  本备忘录于一九八○年八月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科学院代表           荷兰王国教育科学部代表

   中国科学院副院长           荷兰教育科学大臣

    钱 三 强               派  斯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在双方进行的科学交流范围内,互访的学者将分成以下种类:

  (一)具有硕士学位或与其相等学位的博士候选人,参加博士学位或另一研究资格的研究训练。

  已经具有博士学位或已经独立从事了四年或更长时间的科研工作后积累了丰富经验的人称为学者。学者可以分以下两种:

  (二)应邀讲学的学者;

  (三)本人自己要求或应邀前来从事科学研究的学者(研究学者)。

  在接待以上类别的人员时,应对旅行、住宿、学费和其它费用做好财政安排并对数额和专业教育领域等问题作好安排。这些问题已在备忘录的各条款中作了探讨。

  附件二

  一、访问者的全名、职称

  二、出生日期和地点

  三、语言知识(所学课程和考试情况以及在接待国开始科学工作前是否需要进行语言辅导)

  四、学术简历(学位、获得日期、如可能附成绩)

  五、现任工作

  六、专业范围

  七、主要学术著作(最多不超过六篇)

  八、科学工作题目、可作学术报告题目

  九、访问日期和停留期限

  十、科学工作提纲:希望访问的科学中心和研究所,每处停留期限,希望会见的科学家以及讨论的题目

  十一、访问者有无夫人或其他人员陪同,陪同者费用自理

  十二、科学工作之外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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