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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伊拉克关于中国帮助伊拉克建设体育馆、公路桥并增派农业技术人员赴伊的换文
内容录入者:admin       录入时间:2008-07-01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国和伊拉克关于中国帮助伊拉克建设体育馆、公路桥并增派农业技术人员赴伊的换文

【颁布部门】北京

【颁布日期】1975年07月06日

【实施日期】1975年07月06日

(一)我方去文

  伊拉克共和国外交部次长穆罕默德·萨布里·哈迪西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伊拉克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建设下列项目:

  1.在巴格达建设看台可容纳一万人的体育馆一座;

  2.在谢尔卡特建设公路桥一座及其引桥。

  上述项目由中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和研究、设计所需的费用,在一九七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中、伊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实施上述项目的有关具体事宜,待中国政府派出考察组进行专业考察后,双方另行商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苏维卜农场水稻试种组内,增派三至五名农业技术人员,进行小面积的研究试验盐碱地改良的可能性。

  上述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上述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副部长

                   陈 慕 华

                   (签字)

                一九七五年七月六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副部长陈慕华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确认收到您今日来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编者)

  我荣幸地代表我的政府确认上述函件内容。

  请接受崇高的敬意。 

             伊拉克共和国外交部次长

            穆罕默德·萨布里·哈迪西

                (签字)

            一九七五年七月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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