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通知公告
食品安全预警通告
内容录入者:admin       录入时间:2008-07-07

    近段时间以来,亚硝酸盐引发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尤以每年4—6月和10—12月份为甚,为防止此类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2007年第一次食品安全预警通告如下: 

一、各有关企业特别是餐饮单位、集体(工地)食堂、熟食加工等单位及个体户,要加强内部管理,严禁购买、使用工业用盐,严防亚硝酸盐食物中毒和投毒事件的发生。 

二、严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除从事腌腊制品类、肉灌肠类,肉罐头类食品生产外)添加和使用亚硝酸盐,从事腌腊制品类、肉灌肠类、肉罐头类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使用亚硝酸盐,要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并对使用的亚硝酸盐包装进行醒目的标识,妥善保管,以防误用。 

三、消费者要从正规商场、超市购买食盐,并注意包装标识;不购买和食用散装盐;不使用来历不明的“盐”类物质;不吃腐烂变质的蔬菜;腌菜时盐应多放,并至少腌制15天以上食用;食剩的熟菜在高温下存放过久后不可再食用;现泡的菜,最好立即食用。 

四、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亚硝酸盐经营使用及重点场所、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对发现违法违规经营、使用亚硝酸盐的,依法严肃查处。 

五、亚硝酸盐和食盐的物理性质极为相似,常见的亚硝酸盐有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为白色或微黄色结晶或颗粒状粉末,无臭、味微咸涩,易溶于水。亚硝酸盐具有很强的毒性,摄入0.2—0.5克就可引起中毒,3克可致死,进入血液后与血红蛋白结合,变为高铁血红蛋白,失去携氧能力,导致组织缺氧。中毒的特征:一般在进食1—3小时发病,表现为紫绀,有头痛、头晕、乏力、胸闷、气短、心悸、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口唇、指甲及全身皮肤、黏膜紫绀等。严重者意识朦胧、烦躁不安、昏迷、呼吸衰竭以至死亡。如果发现食用后发生胸闷、憋气、青紫等现象,应立即到医院就诊,以免延误治疗时机。 

市级各部门受理举报电话: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0877—8889277 

市工商局:12315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0877—2037977 

市卫生局:0877—2612333 

市盐务局:0877—2071792 

玉溪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上一条:玉溪市2007年中考录取查询 下一条:关于申请撤销“云南玉溪西点文化学校”办学点的通告
教育资源类常用链接
Copyright © 2008 玉溪市教育局 版权所有
玉溪市教育局主办  玉溪市教育局电教馆承办
昆明易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承建并提供技术支持
你是本站第 位访客!当前在线人数
滇ICP备 05001035号